浙江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流量计费归谁管

  立法项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审议次数:第二次

  关键词:网络流量

  网络流量计量

  目前无法实施强制检定

  7月23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杭州举行,预计会期3天半。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今年省人大的重要立法项目之一。

  这个立法项目,在今年3月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草案,因为一条关系到“手机话费、上网流量费到底由谁说了算”的条例,引发热议。

  省人大随后还在快报19楼网站推出调查问卷,征集意见和建议。

  昨天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有了很多变化。

  网络流量监督条款被修改

  草案中引发热议的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使用的通信计费设备、系统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通信计费的准确,明示通信业务计费单位和计费结果。

  在草案修改稿中修改成为:电信运营商应依法配备和适用强制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并按照检定周期向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流量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保证通信费准确。

  网络流量尚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修改,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荣说,经了解,电信运营商使用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早已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但实践中除公用固定计费器由计量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检定外,其他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都由国家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网络流量计费系统目前尚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计量法的规定,计量工作由计量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主体实施的技术检测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计量主管部门的强制检定职责。对于网络流量计费系统,由于其尚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目前无法实施强制检定,但对网络流量计量活动应当由计量主管部门依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立法项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审议次数:第四次

  关键词:违法建筑

  谁来鉴定违法建筑?

  怎么拆?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实行“即查即拆”这一措施,在昨天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修改稿中,得以保留。

  不过,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和处置的具体条款都有所修改。

  在今年5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中,就“即查即拆”的规定是: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后,应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依照城乡规划法采取查封措施;查封后仍继续建设的,可以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做了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说,有意见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须待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届满,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草案规定“即查即拆”与此规定不相一致。

  对此,法制委员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即查即拆”进行了专题论证,大多数专家认为,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仅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要求,而草案规定的对继续建设的“即查即拆”,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扩大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因此,修改稿保留了“即查即拆”制度,但略作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另外,此前的草案中,关于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定,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政府确定。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违法建筑的准确认定是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前提和基础。

  于是,这次的修改稿增加了相关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城镇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立法项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审议次数:第一次

  关键词:无偿献血

  政府设立专项基金

  帮助因献血而陷入困境的人

  两年前,宁波一名女大学生献血后晕倒导致左眼失明,曾引起过热议。

  女大学生的父亲曾在接受采访时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建立一种机制,帮类似因献爱心而陷入困境的人,解决行善的后顾之忧。”

  这位父亲的希望,有望实现了。

  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就有这样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和救助因参加献血意外受伤的人员以及用血意外感染的人员。

  献血多可免诊疗费和景点门票

  这份已经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还拟对2001年制定的还血政策作出进一步完善:

  一是献血者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的累计献血量下限,由原来的1000毫升减少到400毫升;

  二是改变献血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在献血五年后不再享受免费用血的政策,规定五年后仍可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是达到国家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

  四是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总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与此同时,草案还拟提高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待遇:献血总量达到8000毫升的长期固定献血者,即荣获国家奉献奖金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免门诊诊疗费,还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临床用血前不用再交互助金

  在医院做手术输过血的人,可能会遇到过一个临床用血互助金。

  也就是说,当你需要临床用血时,如果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献血条件但未曾参加过无偿献血的,除了应交纳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外,还应交纳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等你或你的家属献血后再返还这笔互助金。

  省卫生厅厅长杨敬在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说,这项制度是在2001年提出的,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无偿献血制度刚刚建立,通过交纳互助金这一经济手段来促使更多的人参加无偿献血,从而缓解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的问题。

  但从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总体效果不理想,以2008年至2010年的互助金收取和返还情况为例,全省共收取互助金10441万元,因家属献血返还2647万元,互助金积余高达7793万元,互助金返还率仅为25.35%,这意味着75%左右的公民仍不愿意参加献血,反而增加了其看病的经济负担。

  而且,从根本上讲,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对于公民献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法律精神不相符合,也与献血法的规定不一致。

  目前,我省丽水市从未实施这项制度,杭州市也已中止实施。

  所以,这次的修订草案,取消了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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