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防毒”岂可仅靠媒体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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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手机僵尸”病毒的危害和成因。据悉,在9月的第一周,全国就发现将近一百万部手机感染了这种病毒,每天耗费的用户话费约为200万元。

  智能手机时代,手机上网日益便捷和普及,越来越多的手机功能让人们享受到了生活的便利。与之相伴,诸如“手机僵尸”病毒之类的恶性事件也屡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权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的消费环境。据《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8月31日报道,自2004年第一个手机病毒在诺基亚的“老家”芬兰诞生以来,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截获的手机病毒及恶意软件总数已经超过1600个,每年吸费的金额高达10亿元。

  究其原因,虽然有手机病毒比电脑病毒“套现”机会更大、利润更高的因素作祟,但更主要的因素还在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严重滞后。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计算机病毒侵害的对象扩大为“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这就意味着,故意制作并传播手机病毒与故意制作并传播计算机病毒一样,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令人不解的是,近年来媒体反复曝光手机病毒吸费事件,不断提醒公众注意手机安全,无异于一封封公开的举报信,却迟迟不见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动,迟迟不见制作、传播手机病毒的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诚然,以现在的技术条件,在互联网环境开放、冒用IP的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形下,要想通过IP“定位”手机病毒的制作者和传播者也许的确困难。但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查IP不行,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2010年5月28日,《广州日报》援引资深“黑客”李敬(化名)的话称:黑客通过手机病毒吸费最普遍的一种方式是先以某个正当的理由与一些SP(电信运营增值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目的是利用SP的计费账户;一旦手机中毒,被扣下来的费用进入与黑客合作的SP的账户,然后黑客按一定比例与SP分成。事实上,有些SP通过“买断”黑客制作的病毒、甚至向黑客“定制”病毒的方法以攫取更高的利润。然而,不管哪种途径,非法所得最终总要进入某个账户。因此,只要循着被扣下来的话费“顺藤摸瓜”,就不难锁定手机病毒的“始作俑者”。

  维护手机用户的正当权益,最终要靠制度而不是新闻媒体的一次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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