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走私集团凯奇全貌披露:任人唯忠运作严密

  针对全国最大手机走私案首要分子黄晓凯等人的一审庭审活动,至上周五已全部结束。庭审结束后,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魏良荣为组长的公诉组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总结控诉过程,讲述走私集团据点“凯奇”公司的内部运作及《员工守则》等内容。此外,针对读者关注的黄晓凯主动投案却不自首行为进行分析,对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坚称的“孤证说”及关键证物“移动硬盘”证据效力不力等,都予以了回应。

  提供证言的证人超120人

  在接受南都记者的采访时,公诉组首先列举了一组数字,“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共有102册,累计厚度可能超过200厘米。其中,提供证言的证人就有120多人。”

  公诉组介绍,黄晓凯所组织、领导的走私犯罪集团,从香港订购手机,并拆分为主机、配件后,通过人身藏匿过关、深港边界铁丝网偷递、深港边界地道输送以及其他方式走私入境,并在深圳销售牟利。“这是一个参与人数多,犯罪环节多,犯罪时间持续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手机案件。每个犯罪环节都有多人参与其中,每个犯罪环节都有许多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证实。”

  在举证阶段,公诉组对黄晓凯走私犯罪集团的订货环节、拆分手机环节、走私入境环节、看水、接货环节、走私配件环节、深圳销售、发货环节、收款、兑换港币支付给香港供应商等环节,都出示了大量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照片、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中,仅就证人证言而言,能够证实香港拆分手机环节的证人就有38人,能够证实走私手机入境环节的证人就有44人,能够证实看水、接货环节的证人有9人,能够证实走私手机配件环节的证人就有22人,能够证实深圳销售手机、发货环节的证人就有17人,能够证实兑换港币支付给香港手机供应商环节的证人就有17人。

  公诉组认为,这些证人中,绝大多数是走私手机犯罪活动的不同环节上的直接参与者,其中有不少人还是被告人黄晓凯的揭阳同乡,甚至是同一个村上的乡亲。其证言具有极强的证明力。走私手机的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环环相扣,每个环节均与相邻的环节相互印证,高度吻合。

  公司分工明确,任人唯忠

  此前,本报已经针对本案相关案情予以了报道。但限于庭审还未开始,相关证据未能透露。此次庭审结束后,公诉组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对以黄晓凯为首的手机走私集团“全貌”予以披露。

  “这一犯罪集团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二、分工明确,任人唯忠;三、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四、专业犯罪手段诡秘”。公诉组介绍,仅从2007年3月份“凯奇”的工资表中就可以看出,有名字的成员就有101人。4月份的工资表中有名字的成员有90人。该集团在深圳的走私据点设有手机主机仓库、手机配件仓库、手机交货部门、外围接货部门、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看水望风部门等等。但把持核心部门或重要岗位的都是黄晓凯的亲属或亲戚,是他认为最可靠最得力的人。

  《员工守则》显示公司运作严密

  在海关缉私人员搜查到的证据中,有“凯奇”公司内部的《员工守则》,其中第9条规定:“应遵从上级,服从管理,按时完成任务,不许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有不同意见应先执行,然后向上级反映或投诉;有问题应请示,遇意外,或主管不在场又必须马上解决时,方可越级请示或反映问题。”可见其组织之严密。第12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数据、资料、照片等。”第16条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上职务便利做假账,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给亲友以特殊优待。”第1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得与同事议论工资与工作有关的事。”第20条规定:“不准向亲朋好友提及公司里的人、事、物或内部每一个细节。”

  “凯奇”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证据材料还显示,黄晓凯走私犯罪集团内部管理方面具有严格的层级管理制度,各部门成员之间不得互相打听工作情况,各级之间不得越级联系,部门负责人之间有专用的手机号码进行联系。

  关键点

  香港藏匿半年为何才投案?

  或于在逃期间做足转移赃款准备再来辩解

  2008年7月3日,海关缉私部门捣毁黄晓凯走私犯罪集团在深圳的据点之后,黄晓凯闻风而逃,在香港等地藏匿了一段时间,于2009年1月22日向拱北海关缉私局投案,却不自首。令人大为不解。

  解析:问题就在于黄晓凯出逃躲藏的半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他有充分的时间转移赃款、毁灭证据,思考对策。同时,也可能像前段时间有的新闻媒体分析的那样,在逃期间,他有充分的时间和大量的金钱去寻找可以依靠的“资本”。当他自以为这些“善后工作”都做好了之后,才信心十足地主动前往缉私局去辩解自己的“清白”“无辜”。

  辩护人的孤证说是否成立?

  在案全部100多名凯奇员工证词可互相印证

  庭审中,辩护人针对众多被告人、证人对黄晓凯的指证,认为如果没有见过黄晓凯,就是传来证据;如果黄晓凯不承认,就是孤证;黄晓凯要是当庭承认认识某人了,就是有利害关系,也不得采信。坚持“孤证说”。

  解析:公诉组在法庭上“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幽默回应,“公诉组也想拥有这样一部自动答辩机,输进去言词证据,出来的‘要么孤证’,要么‘传来证据’,要么‘有利害关系’。”而实际上,在案全部100多名该犯罪集团成员和证人的言词证据之间都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可以互相印证的,(该犯罪集团成员几乎)所有的人都说黄晓凯是“老板”,但没有人说过陈茂林是“老板”。陈晓全笔录中的一句原话更是经典的总结:陈茂林只是总负责人,相当于总经理,黄晓凯才是真正“老板”。

  关键证物“数据”是否真实?

  当庭演示结果显示数据都未曾被修改

  本案关键证据移动硬盘中记录了凯奇“公司”走私手机数量,关于该硬盘及当中的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公诉组与辩护人各执一词。控方证人、软件工程师王广清就这一问题给出了专业回答。

  解析:庭审中,辩护律师曾当庭演示,指出移动硬盘可能被“破坏性修改”,因此该移动硬盘不属于原始证据,公诉组应提供原件。

  针对移动硬盘可能被“破坏性修改”的说法,王广清用一般电脑常识解释,“任何计算机文件只要把后缀名改为txt文件,它一样是可以打开的,只是显示出来的一般是乱码。如果把里面的乱码删去一段,改上一段,再进行保存,那么这可以说是修改,但带来的却是不可预知的破坏。”也就是说,现在移动硬盘内的数据能完好无损地打开,侧面证明了硬盘的原始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针对上述问题,公诉组进一步补充认为,辩护人在对移动硬盘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时,往往关注的是“能不能”修改数据的问题,却很少谈到“有没有”修改过数据的问题。“能不能”与“有没有”,如果用哲学观点来看,是属于应然与实然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移动硬盘内121个帐套文件中的电子数据本身就是浑然一体,自成体系,如果对帐套内任何一个小小数据进行修改,从前后衔接的会计期间期末、期初数就会对应不上。而当庭演示的结果显示,这些数据都未曾被修改。

  魏良荣说,关于硬盘内记录的该犯罪集团走私手机数量的数据有没有被修改过这一问题,控辩双方质证了整整一个下午。其实,可以从常识上、情理上稍作分析就能说明问题,这个硬盘记录的是该犯罪集团的犯罪证据,记录着该犯罪集团走私手机的数量,假如黄晓凯还记得有这么一个东西存在的话,在他在逃期间,一定会将其毁灭掉,但是,自以为是的黄晓凯忘记了这样一个东西的存在,弄巧成拙,这真是天不藏奸。

  “即使退一万步讲,他(黄晓凯)有超水平计算机能力的话,一定会将数据改小。”魏良荣补充道,当然,其中硬盘数据是没有被修改过的,它与本案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相吻合的。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张应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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