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将某地广电有线电视硬性搭售机顶盒列为反垄断典型案例

DVBCN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9月11日)发布了4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案例之一竟然是中国广电某省下属市级网络公司所涉及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问题,且广电网络公司最高法被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总共发布了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对广电网络公司这次案件给出了涉及“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方面的评价,作为最高法的二审判决且又是年度典例推广,也就需要业界整体来了解下这次案件的情况,予以规避之。

根据公示的案情介绍,中国广电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系辽宁省鞍山市内唯一提供有线电视加扰信号和宽带业务信号的企业。某化纺视讯维修站(以下简称某化纺维修站)与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

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在合作区域内传输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某化纺维修站自行接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合作区域内某化纺维修站供应客户的机顶盒消耗完后只能使用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提供的机顶盒;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某化纺维修站有权优先续约。

2021年11月21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函告某化纺维修站,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不再续约。双方协商无果,某化纺维修站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停止实施拒绝交易行为,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续签合同;确认其搭售机顶盒和IC卡的行为无效,允许某化纺维修站使用其他品牌的机顶盒和IC卡入网;赔偿某化纺维修站支出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判决驳回某化纺维修站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化纺维修站不服,提起上诉。

而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辽宁省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是该市内唯一能够将该项服务覆盖全市的经营主体,故其在该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某化纺维修站在自行购买的机顶盒消耗完毕后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不仅限制、剥夺了某化纺维修站在有线电视机顶盒市场上选择其他交易相对方的自由,也排斥、限制了其他现有或潜在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供应商向某化纺维修站供应机顶盒的交易机会,构成搭售行为

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由于历史、政策、技术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的客观情势变更,在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时已趋于自然消亡,双方的合作模式已无延续之价值,且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已自行完成合作区域范围的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该区域居民用户可正常收看有线数字电视节目,故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不再续约不构成拒绝交易。某化纺维修站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予以全额支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电某鞍山分公司赔偿某化纺维修站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某化纺视讯维修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外,最高法在点评中指出,本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拒绝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的认定。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的供应方和接收方之间,但直接关系终端用户收看有线数字电视的民生福祉。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作用,科学界定相关市场、精准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DVBCN语:可以看出,本次案件一个核心是一审法院、最高法对地方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的支配认定,一审可能涉及到了地方因素,加之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作为服务性国企的特殊身份,没有给与其商业层面的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切认定,但最高法此次给出明确的认定后必将对全国后续的同类纠纷提供一个全新的借鉴。

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这次的纠纷双方分别是地方广电网络公司与相应的有线电视加扰信号接收方之间,后者属于企业主体,纠纷关键还涉及到了“搭售行为”,涉及到了地方广电网络公司主动合作的机顶盒和IC卡、与客户方自行选择的机顶盒和IC卡之间的纠纷,虽然最高法认定了“搭售行为”的存在,但也也依据实际情况给出广电网络公司“不再续约不构成拒绝交易”的认定,这些方面的判决也需要业界仔细地斟酌。

为预防某些主体企业或自媒体借机混淆概念,这里DVBCN也说明下。根据广电总局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要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在公益属性及普惠性服务保障方面,要求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低保户、特困人群等用户给予资费减免等优惠。

另外,长期中央相关部委一直确定的是,各地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地方发改委等部门确定,且各地各地网络公司均是按照标准价制定的本收视维护费,可结合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给与相关特殊群体减免政策,所以不应当将最高法此次的针对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涉及的纠纷与有线电视政府定价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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